一、项目编号:SXHS-2022-72
二、项目名称:
锅炉及配套设施采购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 榆林瑞达翔工贸有限公司
地址: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延寿路旭泰景园B区18号楼东门 面房1-4号
被投诉人: 陕西和盛招投标代理有限公司
地址: 西安市长延堡水厂办南侧0号旺园小区1号楼3单元032001号
相关供应商:陕西伊联实业有限公司
地址:陕西省西安市浐灞生态区长乐东路长乐坡长乐壹号三楼商铺11轴-21轴3F404号【集群】
四、基本情况
2022年10月28日,投诉人因对本项目采购代理机构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我局提起投诉。投诉事项为:1采购要求供应商提供城市燃气工程师中级及以上职业资格证,属于变相将城市燃气工程师作为资格要 求,属于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2小微企业声明函里所属行业并非招标文件所给出的行业,而且标底货物名称并非所有谈判文件全部采购货物,故此项目应废标。我局受理后依法进行书面审查,向被投诉人及相关供应商发出投诉答复通知书。因疫情期间无法召开专家审查会议及调查取证工作,我局告知相关当事人暂缓作出处理决定。现根据书面审查及相关技术专家调查意见,作出处理决定。
五、处理的依据及结果
关于投诉事项1,经调查,该项目属于货物采购,采购主要标的为供暖锅炉,要求项目负责人提供“城市燃气工程师中级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与该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无直接相关性,并与合同履行无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二)设定的资格、 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该投诉事项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2,
经调查,本项目采购专门面向中小企业,中标企业提供主要标的物制造商所属行业为工业,属于中小企业,同时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已将采购项目中的主要标的物进行声明。该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不成立。
综上,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规定,投诉事项1成立,经与采购人核实该项目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确认本项目成交结果无效,责令采购人重新开展采购活动。投诉事项2不成立,驳回投诉人投诉。
六、其它补充事项
无。
执法机关名称:绥德县财政局
2023 年 01 月 18 日